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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telligent leadership in industrial upgrad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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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陆上油田废水排放标准
分类与分级
根据《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550-83),陆上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两类:I类:油田;
II类:气田、高含盐油田。
标准分为两级:第一级:新建/改扩建企业立即执行的目标;
第二级:现有企业立即执行的标准。
排放限值
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需符合以下要求:有毒有害物质(如挥发酚、硫化物):执行表2规定的最高浓度限值;
一般污染物(如悬浮物、COD):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2。
若废水不回注地层,需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的COD、悬浮物等指标。
二、 海洋油田含油污水排放标准
适用范围
海洋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执行《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》(GB 4914-85),适用于中国管辖海域内的所有海洋石油开发活动。
分级与限值
一级标准:适用于辽东湾、渤海湾等近岸10海里内的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,含油污水排放浓度≤30 mg/L;
二级标准:适用于其他海域,排放浓度≤50 mg/L。
潮间带油田废水参照陆上标准(GB 3550-83)执行。
三、 废水回注与特殊要求
回注标准
石油开采废水(包括采油废水、钻井废水)需处理至《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》(SY/T 5329-94)要求后回注地层,防止地层污染。
废弃钻井液管理
目前国家未颁布专门标准,但要求按《排污收费管理条例》管理排放废水。
危险废物名录未明确油田废弃钻井液属性,暂执行原有规定。
四、 综合排放标准与地方补充
国家标准
外排废水需符合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的COD、悬浮物等指标58。1997年前建设的企业:COD一级标准调整为120 mg/L,特殊石化装置(如丙烯腈生产)执行更严格限值。
地方标准
陕西省等地发布地方标准(如DB61/308—2003),细化污染物限值及监测要求,与国家要求并行。
五、 环保合规与监管
法律责任
企业需确保废水排放符合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、第四十五条要求,不得超总量或浓度排放,严禁稀释有毒废水。
监测与报告
定期检测水质(COD、油含量、悬浮物等),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。
污泥需脱水后合规处置,避免二次污染。
总结
当前油田废水国家环保标准以 GB 3550-83(陆上)、GB 4914-85(海洋) 和 GB 8978-1996(综合排放) 为核心,结合地方标准及回注要求执行。企业需动态关注标准更新(如2012年《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征求意见稿进展),确保合规运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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